freepeople性欧美熟妇, 色戒完整版无删减158分钟hd, 无码精品国产vα在线观看DVD, 丰满少妇伦精品无码专区在线观看,艾栗栗与纹身男宾馆3p50分钟,国产AV片在线观看,黑人与美女高潮,18岁女RAPPERDISSSUBS,国产手机在机看影片

正文內容

學生手冊練習題-資料下載頁

2024-11-18 22:09本頁面
  

【正文】 、論文、答辯,以及是否頒發(fā)畢業(yè)證書,由學校規(guī)定。對合格后頒發(fā)的畢業(yè)證書,畢業(yè)時間按發(fā)證日前填寫。第三十三條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頒發(fā)學位證書。第三十四條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應當頒發(fā)肄業(yè)證書。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理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fā)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執(zhí)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fā)的畢(結)業(yè)證書信息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注冊,并交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兼案。第三十七條對完成本專業(yè)學業(yè)同時輔修其他專業(yè)并達到專業(yè)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fā)給輔修專業(yè)證書。第三十八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guī)定入學者,學校不得發(fā)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fā)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予以追回并報告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第三十九條畢業(yè)、結業(yè)、肄業(yè)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第四十條學校應當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第四十一條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第四十二條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guī)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chuàng)造文明、整潔、優(yōu)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huán)境。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第四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第四十四條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第四十五條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四十六條學校應當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并根據(jù)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紀律、法規(guī)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xié)議。第四十七條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guī)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第四十八條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第四十九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guī)定。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第五十條學校、?。ㄗ灾螀^(qū)、直轄市)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fā)展或者在思想道德、學業(yè)成績、科技創(chuàng)造、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xiàn)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十一條 對學生的表彰的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fā)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第五十二條對有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第五十三條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第五十四條學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學??梢越o予開除學籍處分:(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三)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收到處罰,性質惡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jié)嚴重的;(六)違反學校規(guī)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七)屢次違反學校規(guī)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五條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成語正當、證據(jù)充足、依據(jù)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第五十六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第五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第六十條 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guī)、違紀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第六十一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第六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第六十三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答復。第六十四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申訴的,學?;蛘呤〖壗逃姓块T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第六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fā)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guī)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第六十六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附 則第六十七條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guī)定實施。第六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jù)本規(guī)定制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guī)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屬校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并及時向學生公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jù)本規(guī)定,指導、檢查和督促本地區(qū)高等學校實施學生管理。第六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發(fā)布的《普通高等學校管理規(guī)定》(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7號)、《研究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教學C1995)4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請以本規(guī)定為準。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 為了優(yōu)化育人環(huán)境,加強高等學校校園管理,維護教學、研究、生活秩序和安定團結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養(yǎng)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專門人才的校園秩序,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保┦侵溉罩破胀ǜ叩葘W校和成人高等學校。本規(guī)定所稱的師生員工是指學校的教師(包括外籍教師)、學生(包括外國在華留學生)、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第三條 學校的師生員工以及其他到學?;顒拥娜藛T都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維護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和國家利益,維護學校的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學校應當加強校園管理,采取措施,及時有效地預防和制止校內的違反法律、法規(guī)、校規(guī)的活動。第四條學校應當尊重和維護師生員工的人身權利、政治權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權利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不得限制、剝奪師生員工的權利。第五條進入學校的人員,必須持有本校的學生證、工作證、聽課證或者學校頒發(fā)的其他進入學校的證章、證件。未持有前款規(guī)定的證章、證件的國內人員進入學校,應當向門衛(wèi)登記后進入學校。第六條 國內新聞記者進入學校采訪,必須持有記者證和采訪介紹信,在通知學校有關機構后,方可進入學校采訪。外國新聞記者和港澳臺新聞記者進入學校采訪、必須有學校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機關或港澳臺辦的介紹信和記者證,并在進校采訪前與學校與外事機構聯(lián)系,經許可后方可進入學校采訪。第七條 外國人、港澳臺人員進入學校進行公務、業(yè)務活動,應當經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并告知學校后,或按學數(shù)交流計劃經學校主管領導研究同意后,方可進入學校。自行要求進入學校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應當在學校外事機構或港澳臺辦批準后,方可進入學校。接受師生員工個人邀請進入學校探親訪友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應當履行門衛(wèi)登記手續(xù)后進入學校。第八條 依照本規(guī)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guī)定進入學校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學校的制度,不得從事與其身份不符的活動,不得危害校園治安。對違反規(guī)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和本條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師生員工有權向學校保衛(wèi)機構報告,學校保衛(wèi)機構可以要求其說明情況或者責令其離開學校。第九條 學生一般不得在學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員,遇有特殊情況留宿校外人員,應當報請學校有關機構許可,并且進行留宿登記,留宿人離校應注銷登記。不得在學生宿舍內留宿異性。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學校保衛(wèi)機構可以責令留宿人離開學生宿舍。第十條 告示、通知、啟示、廣告等,應當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者許可的地點。散發(fā)宣傳品、印刷品應當經過學校有關機構同意。對于張貼、散發(fā)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侮辱誹謗他人的公開張貼物、宣傳品和印刷品的當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第十一條 在校園設置臨時或者永久建筑以及安裝音響、廣播、電視設施,設置者、安裝者應當報請學校有關機構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設置、安裝。師生員工或者有關團體、組織使用學校的廣播、電視設施,必須報請學校有關機構批準,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擅自使用學校廣播、電視設施。違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勸其停止設置、安裝或者停止活動,已經設置、安裝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拆除,或者責令設置者、安裝者拆除。第十二條 在校內舉行集會、講演等公共活動,組織者必須在七十二小時前向學校有關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的目的、人數(shù)、時間、地點和負責人的姓名。學校有關機構應當最遲在舉行時間的四小時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通知組織者。逾期未通知的,視為許可。集會、講演等應符合我國的教育方針和相應的法規(guī)、規(guī)章,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國家財產和其他公民的權利。第十三條在校內組織講座、報告等室內活動,組織者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前向學校有關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的內容、報告人和負責人的姓名。學校有關機構應當最遲在舉行時間的四小時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通知組織者。逾期未通知的,視為許可。講座、報告等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確定的根本制度,不得違反我國的教育方針,不得宣傳封建迷信,不得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第十四條師生員工應當嚴格按照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動,任何人都不得破壞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據(jù)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動。禁止師生員工賭博、酗酒、打架斗毆以及其它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活動秩序的行為。第十五條 師生員工組織社會團體,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成立校內非社會團體的組織,應當在成立前由其組織者報請學校有關機構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成立和開展活動。校內非社會團體的組織和校內報刊必須遵守學校的制度,接受學校的管理,不得進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動。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責令其組織者以及其他當事人立即停止活動。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損害國家財產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責令其賠償損失。第十七條 禁止無照人員在校園內經商。設在校園內的商業(yè)網點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責令其停止經商活動或者離開校園。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經過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師生員工,學校可視情節(jié)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師生員工對學校的處分不服的,可以向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反本規(guī)定,經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員,由公安、司法機關根據(jù)情節(jié)依法處理。第十九條 各高等學??梢愿鶕?jù)本規(guī)定制定具體管理制度。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2004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發(fā)布,根據(jù)2012年1月5日《教育部關于修改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guī)范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tǒng)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jù)的測試活動。第三條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老師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guī)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適當。第四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qū)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jiān)督。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jù)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第二章 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規(guī)定的位置參加考試的;(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中擅自離開考場的;(七)將
點擊復制文檔內容
范文總結相關推薦
文庫吧 www.dybbs8.com
備案圖鄂ICP備17016276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