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東營法院干警作了合同法專題講座。我們對講座內容進行了整理,現刊載如下:。今天非常高興有機會來東營中院跟大家共同探討合同法中的理論和實踐問題。構成和具體實踐中的認定問題。實務中的認識與做法是不一樣的。第114條第2款所說的違約金過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人民法院能不能主。其依據是合同法144條第二款的前半句。了違約金,低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時,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實務中人民法院審理的很多關于違約糾。100萬,約定的違約金是150萬,雙方都是同意的。支付違約金還要履行債務。這個案件一審法院。是某省高院,二審是最高院。雙方當事人一方是某啤酒公司,一方是光明公司。雙方買賣的是鮮啤和純生啤酒,根據雙方往來的信函,可以認定光明。通過司法鑒定,約定違約金數額。達到了鮮啤酒毛利潤的二十倍,純生啤酒毛利潤的六倍。做出了有效承諾的。行調整,第二段是闡述對違約金性質的看法。其中第一段是這樣寫的,光明公司提出的鮮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