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發(fā)展。日本清酒約500克。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醉酒駕車說到底還是社會意識存在問題,要想根治醉酒駕車必須從源頭上抓起,徹底改變這種社會意識。身心受到損害。抽象危險犯的存在具有強烈的目標價值驅動。五、醉酒駕車的法律后果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開始實施。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但對于有酒后駕車或“醉駕”前科的,即使認罪態(tài)度好,比照初犯也應從重處罰。三是建立駕校培訓質量排名制度,對 ① [意] 切薩雷周圍的親戚們也很注意,避免酒后駕車。從該條例的立法目的來看,其設立除外責任目的表現在三個方面:,達到保護受害人、促進道路安全的目的;;。在我司與被保險人賴愈偉簽訂的保險合同中,其中《交強險條款》第九條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按照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chuàng)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日前,孫偉銘醉酒、無證駕駛致4人死亡一案,已經由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孫偉銘的行為主觀上已構成間接故意,最終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孫偉銘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屆時,不僅損害的是保險人的合法利益,損害的也是更多的依法駕駛車輛的投保人的合法權益,有違交強險立法的根本目的。但幾年來的實踐證明,該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免責條款給法官帶來法律適用方面的困難,以至于各地法院在是否應適用免責條款的問題上,作出了不同的判斷,有的案件判保險公司免責,有的認為免責條款對第三者無效,由于不同的理解,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一致,導致同案不同判的后果。當然,如果適用該條款,對保護受害第三者利益不利,這是因為事故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大多賠償能力較弱,況且該事故一旦發(fā)生,絕大多數的后果是人身傷亡,賠償額巨大,加之,根據“交強險”的性質,其保險標的本身就是針對第三者的利益面設置,由于這些因素的存在,困擾法官判案思路,自然產生法律適用方面的認識偏差,影響司法的統(tǒng)一性和嚴肅性。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對此問題如有明確規(guī)定,應按最高人民法院規(guī)定處理。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醉酒駕駛,則發(fā)生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醉酒、無證駕駛已作為危害社會公共安全行為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已在著力打擊這種重大的故意違法行為。盡管現行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對本案情況下的賠付責任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從條文立法本意而言,無證駕駛情形下形成的交通事故損害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無證駕駛人對自己故意違法行為應自行承擔行為后果。另外,從法學理論上說,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等的性質是對受害方預期收入減少的一種賠償,是一種財產的繼承,具有財產屬性。各地政府應加大鼓勵和扶持力度,加強代駕從業(yè)人員培訓管理和市場監(jiān)督,促進“代駕”行業(yè)的規(guī)范健康發(fā)展,為消除酒后駕車交通違法提供有力的保障。具體量刑上,可以以拘役三個月做為基準刑,拘役一至二個月則屬于較輕的處罰,三至四個月則為較重的處罰,拘役六個月則為最重的處罰。但在量刑時,如果完全不考慮其辨認和控制能力實際有所減弱而不予以酌情從輕處罰是不符合審判實際的,也不符合《刑法》第61條規(guī)定的量刑原則。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所謂的拘役,是指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根據刑法學的定義,行為人明知自己行為可能造成社會危害,仍放任該行為發(fā)生的,屬故意犯罪;因過分自信或疏忽大意使該行為發(fā)生并造成社會危害的,屬過失犯罪。日常生活中,無論是翻開報紙或是上網瀏覽你都可以看到某某因醉酒駕駛引起一連串車禍,造成多少人受傷,致多少人人死亡的新聞,醉酒駕駛的新聞可以說屢見不鮮了。相關法律制度欠缺,查處難度大。落實到具體的白酒酒精度數,如果人體中每百毫升血液中含到100毫克酒精,不同的酒類的量化分別是:70度白酒約50克。此外,雖然醉酒是誘發(fā)交通事故的原因,但卻不是導致小陳直接受傷的原因,因此也不適用“醉酒導致傷亡的”不能認定工傷的規(guī)定。,不是返回單位的直線路徑,故不應當認定為“上班途中”發(fā)生的事故,不應認定為工傷。第一篇:醉酒無證駕駛醉酒無證駕駛撞死人起糾紛因夜間醉酒、無牌、無證駕駛摩托車,疏忽大意撞到道路上的拉線墩死亡,從而引發(fā)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訴訟。,但卻不是導致小陳直接受傷的原因,交通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屬于他人駕駛機動車違章造成的,小陳是在“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小陳雖然無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再結合他人駕駛機動車違章的原因導致機動車交通事故致傷,但其屬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60度白酒約75克。在一系列嚴重影響社會安全的醉酒駕駛事件出現之前,我國還沒有針征對性的法律對此類行為加以約束,導致醉酒駕車撞人致死的惡性案件層出不窮,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屢屢報道,而對其懲處力度也只是按照一般的交通事故標準進行參考,沒有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懾。醉酒駕車行為不僅給受害者及其家屬造成很大的傷害,也給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了嚴重危害。醉酒駕駛是犯罪行為,但第二種情況下未造成危害,則不屬(二)醉酒駕車犯罪是抽象危險犯所謂的抽象危險犯是“以法定的抽象危險結果出現作為成立犯罪未遂的標志,法定的抽象危險結果必須是由危害行為造成的,并且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某種具體犯罪客觀構成要件的行①為,就意味著抽象危險結果的產生”。在中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①對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了15日拘留的處罰,將罰款從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將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改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所以,同樣是超過“醉駕”標準,根據其被查獲時精神狀態(tài)不同,量刑時應當考慮有所區(qū)別??傊?,“醉駕”行為,涉及到一個人的生理因素和所處的社會環(huán)境,原因和表現都比較復雜,可以說是千差萬別,在決定行為人的刑罰時,都要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情節(jié)、危害后果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全面平衡,罰當其罪,既準確地打擊犯罪,又能讓被告人心服口服,所做判決經得起時間的檢驗,糾正不同法院量刑輕重懸殊的想象,真正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八、結語隨著機動車數量的急速增加,因酒后駕車肇事導致的死亡人數逐年攀升,已經到了再不能漠視的危險地步。對于《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作為條例的制定機關的國務院法制辦、保監(jiān)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釋義》作了專門解釋:“本條是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除外責任的有關規(guī)定。因此,本案中保險公司應免除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目前,公安部正在全國開展為期兩個月的嚴厲整治酒后駕駛交通違法行為專項行動,全力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所以,國家制定交強險制度時明確將此類風險作為除外責任。此復。為統(tǒng)一司法尺度,建議最高法院盡快對該條的正確適用作出相關司法解釋。應當說,該條例實施以來社會效果明顯,絕大多數事故的第三者能夠通過機動車投?!敖粡婋U”,直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款,因此也平衡了事故各的方利益沖突,為和諧司法,維護社會穩(wěn)定起了積極作用。眾所周知,醉酒、無證駕駛的危險系數肯定比正常駕駛高很多,發(fā)生損失的概率非常大,如果將此類行為作為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將遠遠無法與現有的保險費率系數相匹配,保險公司將面臨停業(yè)或者倒閉的風險,保險體系將徹底崩潰,終將變成保險不“保險”的局面。醉酒駕駛行為造成的嚴重后果值得我們深思,但司機為什么會醉酒駕駛、為什么敢醉酒駕駛更是值得我們深思。二、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在醉酒和無證駕駛情形下,保險公司只在醫(yī)療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對于其他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墊付和賠償責任。”所以說,《交強險條例》從舉輕以明重的角度,在醉酒、無證駕駛等四種情形下明確了財產類損失保險公司不予承擔賠償責任,而應在醫(yī)療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酒后駕車是十分危險的,醉酒駕駛更是一種高度危險的行為,目前國家把危險駕駛行為寫入刑法,提高對這種行為處罰的力度,自從國家加大了對酒后駕車的防治力度之后,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預防犯罪行為發(fā)生,酒后駕車行為也減少了許多。二是在源頭場所,如賓館、酒店、飯店等處、在道路兩側張貼警示宣傳圖、牌,隨時提醒警告過往的駕駛人員。(二)到案后的認罪態(tài)度好壞,量刑時應當體現寬嚴相濟在被查獲后即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