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四條縣(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在黨委和政府領導下,負責協(xié)調和聯(lián)合組織、人事等相關部門,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推動專項工作開展。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成立領導小組和考核專家組開展考核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對科技進步考核和國家科技進步示 XX 縣區(qū)(市)建設的相關管理做出規(guī)定 ,所指縣(市)包括縣、縣級市、地級和地級以上城市中的區(qū)、旗等。 第十七條科技部組織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確定國家科技進步示 XX 縣區(qū)(市)建設單位。 第三十一條對未通過科技進步考核或驗收不合格的國家科技進步示 XX 縣區(qū)(市),取消其示 XX 縣區(qū)(市)資格。 第十五條申報國家科技進步示 XX 縣區(qū)(市)必須連續(xù)兩次通過科技進步考核并獲得全國科技進步先進縣(市)稱號。開展科技 XX縣區(qū)(市)專項工作將有力提升縣市科技進步水平和支撐能力,并強化科技進步對縣(市)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引領支撐作用。 第十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考核,嚴格把關,保證數(shù)據(jù)真實與準確,考核結果及各項材料應于考核 年 7 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