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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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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務會議通過 2006年2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460 號發(fā)布 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jié)約與合理開發(fā)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物價和審計部門對水資源征收、使用和管理進行監(jiān)督、檢查。第二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向同級物價部門申請辦理收費許可證,收費單位應使用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印制的《四川省水資源費專用收據》。取水超過核準年取水量不到30%的,超過部分按規(guī)定標準的200%繳納;取水超過30%以上的,超過部分按規(guī)定標準的300%繳納。第三章 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第十七條 凡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均應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繳納水資源費。第十三條 取水許可證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制作,發(fā)證機關按規(guī)定收取工本費。不予批準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取水許可必須符合江河流域的綜合規(guī)劃,國家和地方的水中長期供求計劃,遵守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協(xié)議。為家庭生活、家庭飼養(yǎng)的畜禽飲用取水和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簡易方法取水的,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第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資源分級管理權限,統(tǒng)一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水資源。下列取水在省管理限額以內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fā)放取水許可證:(一)在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管理的江河、湖泊取水的;(二)在省管江河、湖泊取水的;(三)在市地州邊界河流、湖泊取水的;(四)跨市地州行政區(qū)域取水的;(五)國家和省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六)取用地下水的。第九條 單位或個人申請取水許可,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第十二條 經批準立項的建設項目和按規(guī)定自主項的建設項目,其水工程設施或機械提水設施,必須嚴格按照取水許可的批準文件設計、施工。禁止轉讓、借用、涂改、偽造、買賣取水許可證。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qū)行政公署根據當地水資源情況,在本辦法附表規(guī)定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第二十三條 水資源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關單位代收的,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收的,代收部門、單位應在取水單位或個人按規(guī)定期限繳納后二十日內將收取的水資源費交水行政主管部門,可留用3%的手續(xù)費。第二十八條 水資源費上交同級財政部分,作為水資源開發(fā)利用、涵養(yǎng)保護和規(guī)劃管理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當年結余可轉下年使用,主要用于下列支出:(一)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科學研究和調查評價;(二)編制江河流域或區(qū)域的綜合規(guī)定和水中長期供求計劃;(三)水資源的動態(tài)監(jiān)測、水文測驗、水質監(jiān)測;(四)水資源涵養(yǎng);(五)水資源的開發(fā)利用;(六)水資源管理基礎設施及設備;(七)水法規(guī)宣傳及培訓業(yè)務經費;(八)水資源開發(fā)利用的管理;(九)獎勵水資源保護管理、計劃用水、節(jié)約用水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流域內批準取水的總耗水量不得超過本流域水資源可利用量。取水許可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一)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灤河、珠江、松花江、遼河、金沙江、漢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額以上的取水;(二)國際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國際邊界河流限額以上的取水;(三)省際邊界河流、湖泊限額以上的取水;(四)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的取水;(五)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六)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內的取水。第十七條 審批機關受理取水申請后,應當對取水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并綜合考慮取水可能對水資源的節(jié)約保護和經濟社會發(fā)展帶來的影響,決定是否批準取水申請。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審批期限,不包括舉行聽證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所需的時間。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的,經審批機關審查合格,發(fā)給取水許可證。第二十七條 依法獲得取水權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yè)結構、改革工藝、節(jié)水等措施節(jié)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其節(jié)約的水資源,并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xù)。第三十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高農業(yè)用水效率,發(fā)展節(jié)水型農業(yè)。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從事農業(yè)生產的,對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農業(yè)生產用水限額部分的水資源,由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繳納水資源費;符合規(guī)定的農業(yè)生產用水限額的取水,不繳納水資源費。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資源費。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取水計劃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同意。由于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2年的,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前款第(六)項規(guī)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資源費,應當依法予以追繳。第五十四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處罰。一切取水單位和個人,除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都應當依照本辦法申請取水許可證,并依照規(guī)定取水。第六條 取水許可必須符合江河流域的綜合規(guī)劃、全國和地方的水長期供求計劃,遵守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協(xié)議。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出的取水許可預申請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審議,提出書面意見。第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fā)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應當自收到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對急需取水的,應當在三十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fā)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根據本部門的權限,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取水許可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的取水量予以核減或者限制:(一)由于自然原因等使水源不能滿足本地區(qū)正常供水的;(二)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開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三)社會總取水量增加而又無法另得水源的;(四)產品、產量或者生產工藝發(fā)生變化使取水量發(fā)生變化的;(五)出現需要核減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況的。第二十六條 取水許可證不得轉讓。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fā)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吊銷其取水許可證。取水登記規(guī)則分別由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制定。省長:蔣巨峰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四川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jié)約與合理開發(fā)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和《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章 取水許可第五條 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九條 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應當提交由具備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3—第十三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取水申請之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第十七條 取水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成并試運行30 日后90日前向取水審批機關申請取水驗收?!?—第二十一條 取水單位或個人應在取水口或者輸水總管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并確保正常運行。因取水權轉讓需要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xù)的,應當持法定身份證明文件和有關取水權轉讓的批準文件,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取水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的,應當核發(fā)新的取水許可證。利用渠道、水庫、污水處理廠等設施排污的,應征得渠道、水庫、污水處理廠等管理單位的同意。第三十六條 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財政部門負責核定預算支出。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不按規(guī)定報送實際取水量或者發(fā)電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端拇ㄊ∪∷S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同時廢止。實施取水許可應當堅持取水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堅持地表水與地下水統(tǒng)籌考慮,嚴格控制取用地下水,鼓勵使用海水、雨水等非常規(guī)水源?!稐l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yǎng)、圈養(yǎng)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限額,是指日最高取水量10立方米。前款中根據本市有關規(guī)定已通過規(guī)劃水資源論證的工業(yè)區(qū)塊內的建設項目,申請人無需再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或者論證表。第十四條(現場核驗)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后,申請人開始試運行的,應當告知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水務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取水用途和實際需求確定具體許可期限。原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決定,審查同意的,應當核發(fā)新的取水許可證。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可以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實際進行調整,并按照規(guī)定報送批準和備案?;鹆Πl(fā)電企業(yè)貫流式冷卻用水,暫時無法安裝計量器具的,可以按照企業(yè)實際發(fā)電量和相應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確定水資源費繳納數額。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第二十七條(取水計劃的確定和下達)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統(tǒng)籌協(xié)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根據取水總量分配方案、取水戶提出的下一取水計劃建議,確定并于下一1月31日前向取水戶下達取水計劃。具體情形和要求由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行業(yè)用水定額,是指根據一定方式測試并確定的,在一定時間內、一定條件下,相關行業(yè)生產單位產品或者完成單位工作量所一般消耗的新水量(第一次利用的水量)。第五條 取水許可應當首先滿足城鄉(xiāng)居民生活用水,兼顧農牧業(yè)、工業(yè)、旅游業(yè)和生態(tài)與環(huán)境用水等需要,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發(fā)布,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修正的《上海市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同時廢止。第三十二條(層級監(jiān)督)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區(qū)(縣)水務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發(fā)現有越權審批、未按照許可條件進行取水審批、取水計劃超過取水許可證所核定的取水量或者下達的取水總量分配方案、未按照規(guī)定征收水資源費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第二十八條(取水計劃的調整)取水戶確需調整取水計劃的,應當按照審批程序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取水量調整的原因、節(jié)水措施落實情況、工業(yè)用水重復利用率和內部用水管理制度等材料。取水戶對水資源費繳納數額有異議的,可以向發(fā)出通知的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結果告知取水戶。第二十三條(水資源費的分級征收)本市水資源費實行分級征收管理,由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取水審批權限進行征收?!稐l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取水,應當在開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區(qū)(縣)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區(qū)(縣)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其取水的決定;逾期未決定的,視為同意。原審批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對原批準的取水量、實際取水量、節(jié)水水平和退水水質狀況以及取水戶所在行業(yè)的平均用水水平、當地水資源供需狀況等進行全面評估。第十五條(核發(fā)取水許可證及公告)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經驗收合格的,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fā)取水許可證。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取水申請之日起3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下列取水許可申請,除國家規(guī)定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外,由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2—(一)由國家和市級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的地表水取水許可申請;(二)日取水量在2萬立方米以上(含2萬立方米)的地表水取水許可申請;(三)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大型企業(yè)(集團)及各區(qū)(縣)的中長期取水總量分配方案,結合下一預測地表水來水量、地下水水位變動情況以及本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制定大型企業(yè)(集團)及各區(qū)(縣)的取水總量分配方案。市長 楊雄2013年12月3日上海市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2013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公布)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jié)約與合理開發(fā)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五章 附 則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過溝、渠、管道、污水處理廠等設施向江河、湖泊、水庫、渠道排放廢(污)水的排污口。第四十條 水資源費專項用于水資源的節(jié)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fā)。因法定原因申請緩繳水資源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三十三條 審批機關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其上一新發(fā)放取水許可證以及注銷和吊銷取水許可證的情況。取水審批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其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xù)的決定。第二十二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取水審批機關的要求,做好取水、退水在線監(jiān)測設施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并確保正常運行。水力發(fā)電工程應當根據取水許可審批機關同意的調度運行方案和取用水計劃進行取水發(fā)電,確保下泄流量達到規(guī)定的控制指標。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下列項目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2—政主管部門審批并發(fā)放取水許可證:(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二)跨市(州)行政區(qū)域取水的項目;(三)從市(州)際邊界河流、湖泊取水的項目;(四)水電、火電裝機 萬千瓦以上(含 萬千瓦)的項目;(五)同一項目 各類取水口設計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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