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l secret. Therefor , it plays an influential role to prevent the employers to abuse the penalty provision and to protect the employees’ freedom to choose because the new law’s provisions are not very clear on some details and there’s no legal precedent to refer, there are still a lot of disputes in concrete cases . It always relies on the Discretion of the Judge to subside these disputes and urgently awaits the relate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the local laws to plete itself .Keyword: Breach of Contract service term petition restriction orientated protection目錄內容提要 1ABSTRACT: 2一、《勞動合同法》違約金條款的出臺背景 4二、對可約定違約金的兩種情況的具體分析 5(一)、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從提出到實施歷時三年之久的《勞動合同法》,關于其立法宗旨等問題從草案(一審)到四次審議中一直飽受爭議,直至今年一月才正式實施。在這種趨勢之下,關于違約金條款的規(guī)定應然誕生:《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了只有在因專項培訓約定服務期的和因商業(yè)機密約定競業(yè)限制的這兩種情況下可以約定違約金。但仍未對違約金的性質、數(shù)額以及適用范圍做明確規(guī)定,以至現(xiàn)實中出現(xiàn)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隨意約定違約金的情況。而作為弱勢一方的勞動者往往迫于就業(yè)、競爭壓力等方面的因素只能無奈接受,擇業(yè)自由受到嚴重的限制。”針對現(xiàn)實勞動合同中泛濫的違約金條款,新法限制性規(guī)定了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技術培訓的為前提的服務期中才可約定違約金,大大縮小了可約定違約金情形的范圍。【2】張軍:《勞動合同法違約金制度的實際應用》,《中國勞動》,2006年第6期第80頁。再有,實踐中一些不脫產的培訓如MBA培訓等,這類費用也高達數(shù)十萬甚至上百萬人民幣,按照草案規(guī)定都無法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從而使企業(yè)投入的巨額培訓費用可能付之東流。與服務期相對應的專項培訓,實際上是用人單位對特定勞動者作出的人力資本投資,因而用人單位對這種人力資本投資應當獲得收益,其中主要是一定期限的勞動力“使用權”,服務期就是保障這種“使用權”得以實現(xiàn)的具體形式。從立法進程及四次審議稿的變化可以看出的是立法者的本意是考慮到各地區(qū)情況差異、統(tǒng)一規(guī)定難度很大,因而采取了一種間接限制服務期限的手段,即一些學者所說的誘導用人單位控制服務期長度的方法——在服務期較長的情形下,加重用人單位的義務(如強行要求提高較長服務期的工資),以引導用人單位選擇較短的服務期。而在我國,一般民事合同違約金只具有賠償性,而不能具有懲罰性【1】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首先,上述勞動者非主觀過錯的履行不能符合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有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情勢變更發(fā)生在合同成立后,到合同履行終止前;情勢變更的發(fā)生具有不可預見性;情勢變更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雙方均無主觀過錯;情勢變更后,若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勞動合同中的競業(yè)限制,從字面上理解即禁止從事同行業(yè)的競爭性行為,是指用人單位利用勞動合同條款的形式,禁止本單位的勞動者在其任職期間和離職以后利用原用人單位所擁有的商業(yè)秘密與原本的業(yè)務競爭,保護原用人單位在市場競爭中不因其商業(yè)秘密被披露而受到損失。因此在立法時, 須對雙方利益進行權衡的同時考慮競業(yè)限制的社會成本, 以不損害社會整體利益為前提。此處,筆者認為也應根據(jù)一般民法原理,當違約金高于用人單位實際損失時,勞動者只需要支付違約金即可,而不再支付賠償金;如果違約金低于給用人單位造成的實際損失,勞動者應按照其實際損失進行賠償。而在市場競爭中,侵犯商業(yè)秘密的行為,本質上又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è)秘密。因此在實務中應當重視這兩種手段的組合使用。王全興:《勞動合同立法中若干重要問題討論》,《中國勞動》2007年第4期。1董保華:《論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現(xiàn)代法學》,2007年第6期1劉文華:《服務期約定應當有一個合理限制》,《中國勞動》,2006年第4期。 第 16 頁 共 16 頁。1張軍:《勞動合同法違約金制度的實際應用》,《中國勞動》,2006年第6期。王全興:《基于法益結構的制度選擇》,《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7年第2期。其實這也是整個《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所在,是“基于不平等而促進平等”的《勞動合同法》精神的體現(xiàn)。而從對懲罰和制止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同時保護原用人單位利益以及勞動者合法利益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法手段的效果更為明顯。其次,關于違反競業(yè)限制的違約金的數(shù)額,《勞動合同法》并未作出具體或原則性的限制,是否會造成用人單位的權力濫用和對勞動者生存權的威脅呢?其實,《勞動合同法(草案)》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