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通常,當事人的行政訴訟請求都是撤銷行政登記行為,其實這只是一個表面上的爭議,實質爭議仍是民事權利爭議。第三,民事行為的效力只能適用民事法律確認,行政法律法規(guī)不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是說民事訴訟要排除行政登記行為的干擾,只對發(fā)生產權爭議的民事行為進行審查。物權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提起房屋權利確認訴訟,取得確權法律文書后可以依法到登記機關辦理相應變更登記,無須再進行行政訴訟來通過行政判決撤銷登記錯誤的 房屋所有權證。 (白佳海作者單位: XX 省 XX 市 XX 縣區(qū)人民法院) 4 。《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 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