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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學學生管理(文件)

2025-11-17 05:21 上一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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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學歷教育學生的管理。 第五條 給予學生紀律處分,應提供有效證據(jù)。畢業(yè)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察看期自受處分之日起至畢業(yè)止。復查期間處分決定(除開除學籍的處分外)不停止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對于尋釁滋事,打架群毆的學生,視其情節(jié),給予以下處分: (一)肇事者: 因不遵守秩序,不聽勸告,用語言挑逗或其他方式觸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策劃者: 組織策劃他人打架者,未造成 打架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打架事實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打架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六)打架造成人員受傷和財物損害的 , 依據(jù)雙方在打架事件中的責任大小,應當由雙方或一方承擔經(jīng)濟損失。 第十七條 違反學校學生宿舍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擾亂宿舍管理秩序者,視其情節(jié),給予下列處分: (一)未經(jīng)宿管中心批準留宿他人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行竊、詐騙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在集體宿舍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內留宿,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未經(jīng)宿舍中心批準,隨便調換、私自占用學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未經(jīng)學校批準,私自在校外租房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私接電源或違章用電、用火、使用危險品者,除沒收工具外,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引起火警、火災或其他嚴重后果者,除賠償損失外,視其危害程度,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導致人身傷亡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由 此引發(fā)的所有責任,由違紀者承擔; (六)向樓外亂扔雜物、倒臟水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向外擲酒瓶者,給予記過處分; (七)在學生睡眠時間高聲喧嘩、彈奏樂器、使用視聽設備而不用耳機等,影響他人休息的,不聽勸告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違反學生宿舍管理制度中關于作息,行為規(guī)范,設施設備管理、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安全保衛(wèi)等規(guī)定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凡在教務處統(tǒng)一安排的考試中有違紀、作弊行為的,經(jīng)教務處確認無誤,對其相應的處分即行生效。 第二十四條 損 害國家 、 集體利益、侵害他人權益者,視其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弄虛作假,騙取獎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國家助學貸款或冒領他人財物者; (二)未經(jīng)學校同意,擅自舉辦募捐、接受贊助、收取活動經(jīng)費或將團費、班費、協(xié)會會費據(jù)為己有者; (三)未經(jīng)許可在校園內從事營銷活動者; (四)拾撿他人財物、有價證券、磁卡或其他支付憑證不肯歸還,非法占有或者消費使用者; (五)惡意騷擾、恐嚇,威脅他人者; (六)侮辱、誹謗,誣告他人者; (七)故意損壞圖書、資料,偷用他人證件借書者; (八)隱匿、毀棄或私自開拆他人郵件、信函、電報等,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 (九)對偽造、涂改、冒領、盜用、轉讓各種印章、證件、證明文件 36 者,視各種印章、證件、證明文件的重要程度及造成后果程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 參與非法傳銷活動,情節(jié)嚴重者,給予記過處分;組織或脅迫、欺騙、誘使他人參與非法傳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對學生處分的權限: (一)記過及以下處分,由學生所在系黨政聯(lián)席會議研究決定,學生處備案后,報主管校領導審批; (二)留校察看處分,由學生所在系提出處分意見,送學生處審核并報主管校領導審批; (三)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生處提出處理意見,主管校領導審核,報請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同時報河南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六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fā)給學習證明,并在處分決定送達后 7日內辦理離校手續(xù),戶口遷回原籍,檔 案寄回生源地的教育主管部門。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依據(jù),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處分決定通知書一式三份,由各系統(tǒng)一編號,學生本人,學生所在系及學生處各留存一份。對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等情況的處分決定由各系和學生處決定是否 公布。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對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2020 年 8 月 28 日 39 焦作大學學生 繳費 和注冊管理辦法 為加強我校學生的學費收繳工作和注冊工作管理,根據(j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及相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家庭經(jīng)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它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xù)后注冊。未在學校規(guī)定時間內報道注冊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學生注冊后的。 三、學生辦理注冊手續(xù)的工作由各系(部)辦公室負責,注冊經(jīng)辦人應驗證學生本人是否到校,是否已交清收費項目及完成其他規(guī)定的項目后方可給予注冊。” 二、每學期開學,學生本人須在學校規(guī)定的時間內憑交費收據(jù)報道注冊。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xù)。注冊管理的工作原則為:“堅持學生本位,踐行服務理念,依 法實施注冊。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對于符合申訴條件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 38 行復查 , 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并告知申訴人。歸入學校文書檔案的材料不得撤出。拒絕簽字或因特殊情況不能簽字的,由所在系記錄在案,并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簽字證明。 第三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制作學生違紀擬處理意見告知書,并告知學生本人,學生或其代理人必須在被告知或公告后 3日內向其所在系或學生處提出陳述、申辯,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的,視為無異議。 第三十四條 情節(jié)復雜或性質嚴重的學生違紀事件 , 由保衛(wèi)處負責調查,觸犯國家法律的,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條 如有兩種 以上違紀行為者,應根據(jù)其違紀事實,按照本條例分別裁決,合并執(zhí)行。 第五節(jié) 對組織和參加非法活動行為的認定及處理 第二十六條 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從事非 法活動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四節(jié) 對侵害集體和個人合法權益行為的認定及處理 第二十二條 偷竊、勒索、詐騙、冒領、侵占公私財物者,除追回贓 35 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給予下列處分: (一)作案價值在 100 元以下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作案價值在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作案價值在 300 元以上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累計作案兩次以上者,加重處分; (五)經(jīng)保衛(wèi)部門或者公安部門確認撬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明知是贓物而幫助窩藏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九條 對不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以談戀愛為名追逐異性,將本人意愿強加對方,給對方人身自由、 名譽造成損害者,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多名男女混居或者未婚同居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四)參與三陪、賣淫、嫖娼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一)阻礙、抵制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依校規(guī) 執(zhí)行公務的; (二)酗酒滋事者; (三)惡意撥打特種電話及學校值班電話者; (四)在校期間未經(jīng)學校許可到江、河、湖、塘、水庫等地游泳的; (五)攜帶國家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物品進入校園或違反規(guī)定將校內物品攜帶出校者。 ( 四)參與者: 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tài)擴大,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未造成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后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三章 違紀行為的認定及處理 第一節(jié)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行為的認定及處理 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 觸犯國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一條 學生違犯國家法律、法令、法規(guī)受到司法部門處罰,情節(jié)較輕的,學校給予下列處分: (一)被收容審查者,視問題性質和情節(jié),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被處以行政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 上處分; (三)被處以警告、罰款者,可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 31 分。 第八條 學生對于學校的處分有權進行陳述、申辯、申訴。 第六條 學生違紀證據(jù)的收集,處分決定建議以及有關資料的整理,由各系及有關職能部門負責。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及使用 第四條 學生違反校規(guī)校紀、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20 年 9月 1 日起實行。 第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的復查決定書分別存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二)原處分或處理決定需變更的,對于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通知有關部門重新辦理審批發(fā)文手續(xù)。 第十四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復查決定后,應制作復查決定書,并送達申訴人及原處分或處理部門。 第四章 復查 第十三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決定。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一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 3個工作日內,區(qū)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三)申訴請求。 27 第八條 學生向學校申訴,可到所在系填寫申訴書,連同有 關材料送交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未在申訴期內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領導、紀檢委、校長辦公室、學生處、教務處、保衛(wèi)處、招生辦、后勤發(fā)展總公司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普通高等學歷教育學生的申訴處理。 第十 二 條 曠課學生的紀律處分依據(jù)《 焦作 大學學生違紀處分 辦法 》執(zhí)行。不銷假不辦理續(xù)假手續(xù)者,按曠課處理。 第八條 因請假不能參加正常學習任務者,所在班級負責的學生應當持其書面請假材料,告知相關教師。 第五條 正常教學期間,學生請假按下列程序辦理。學生因病請假,在校期間需出具校醫(yī)院證明 , 外出期間一般須出具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證明。 24 焦作 大學 學生 請銷假管理辦法 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生活秩序,規(guī)范學生請銷假 行為,保障廣大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制定本辦法。檔案工作人員要終于職守、熟悉業(yè)務、掌握政策、嚴格把關、保守秘密。遺留檔案包括:自動退學、開除學籍、出國未歸、死亡、失蹤的學生檔案。(特殊情況,另行處理) (二)對超過擇業(yè)期仍沒有落實就業(yè)單位的學生檔案,由學生處將該生檔案轉往其生源地縣(市)人事部門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條 學生檔案必須經(jīng)過嚴格密封通過機要交通傳遞,必要時可派專人送達,原則上不允許自帶。檔案借出后必須嚴加保管,借出時間一般不得超過 3天,若情況特殊需延期的,應補辦借閱手續(xù)。 第四章 檔案查閱 第七條 因考察、任用學生干部、學籍變動、組織發(fā)展、推薦就業(yè)、起草獎懲文件等工作需要,黨委組織部門、團委和各系部黨政負責人可登記后查(借)閱學生檔案;因其它需要或校外單位因公需要查閱學生檔案的,必須持單位黨務介紹信和本人身份證,經(jīng)學生處審批,方可查閱檔案材料。凡材料規(guī)定由組織審查蓋章的,必須加蓋公章;個人文字材料必須有本人簽字,并注明形成材料的時間。學生畢業(yè)時,移交學生處,使用由學生處統(tǒng)一印發(fā)的檔案袋和專用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生檔案管理工作要本著為培養(yǎng)人才服務,為經(jīng)濟建設服務,為人事工作服務的原則,堅持維護真實性和完整性的工作方針,實行統(tǒng)一管理,嚴密保管的辦法。 畢業(yè)生本人持身份證領取《畢業(yè)證明書》。 遺失聲明刊登 15 天后,本人持遺失聲明和所在單位人事部門開具畢業(yè)證丟失證明到學生處填寫《補辦畢業(yè)證明書申請表》。 第四十六條 本規(guī)定 發(fā)布之日 起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guī)定入學者,學校不發(fā)給學歷證書;已發(fā)的學歷證書,學校予以追回并報河南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九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習頒發(fā)肄業(yè)證書。 (四)畢業(yè)學期德育考評不及格者,結業(yè)后考察一年,學校視其表現(xiàn)決定是否同意換發(fā)畢業(yè)證書。 第三十七條 學生結業(yè)后可以參加換證考試或者補做畢業(yè)設計、論文、答辯等,合格后換發(fā)畢業(yè)證書,換發(fā)的畢業(yè)證書中的畢業(yè)時間按發(fā)證日期填寫。 在規(guī)定的學制內不能畢業(yè)的學生,可延長學習年限,延長學習年限以學年為期,應當辦理注冊及有關手續(xù)。 第三十四條 學生退學的善后事宜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應當在接到退學決定書之日起 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相關手續(xù)離校,檔案、戶籍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修讀課程由學生提出申請,學生所在院系簽署意見,報教務處備案; (三)由學校指定專業(yè)或做出其他決定。 第三十條 學生留(降)級每次以一年為限,學習年限不得超過學制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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